根据《上海电机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(修订)》等规定,因工作需要,现进行编号为:SDJU-2024024上海电机学院闵行校区修缮项目(第二批)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快速采购。欢迎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的供应商参与报价。
一、采购需求
(一)项目概况:
项目位于闵行区江川路690号,建设内容包括第一教学楼(建筑面积4381㎡)和第八学生公寓(建筑面积4295㎡)结构加固、屋面维修工程、外立面维修工程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、消防工程、暖通工程、给排水工程、空调通风工程等;配电间结构加固、电气工程等;室外总体绿化、道路恢复、消防管网等工程;弱电专项工程。项目维修总面积约为18348平方米。
(二)项目服务清单:
(1) 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醇的检测
(2) 室内环境中氨的检测
(3) 室内环境中苯的检测
(4) 室内环境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
(5) 室内环境空气中氡的检测
(6) 室内环境中甲苯的检测
(7) 室内环境中二甲苯的检测
(8) 按政府相关部门验收要求
(三)其他要求:
(1) 验收标准及方法:符合国家以及上海市相关标准
(2) 报价单个检测费用不可超过《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检测收费标准》(2013年版)
(3) 空气检测满足GB50325-2020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》
(4) 报价项目服务清单的报价中需明确下浮率,后期新增检测项需同样参照下浮率执行
(5) 空气检测费最终按实结算,且不可超过原合同总价
(6) 报价综合考虑费用,因后期政策发布的空气检测点位要求增加不计取
(7) 本项目总检测点位数不低于215个
二、对响应单位的资格要求
1. 满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;
2. 报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,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;
3. 未被“信用中国”(www.creditchina.gov.cn)、中国政府采购网(www.ccgp.gov.cn)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;
4. 本项目面向大、中、小、微型企业,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各类供应商采购;
5.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
三、报价及付款方式
1. 报价方式:本项目报价总额不得超过10万人民币。
2. 付款方式:
① 合同签订完成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,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30%。
② 乙方提交的检测报告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及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80%。
③ 审计结束后按审计金额支付余款。
3. 服务期限:2024年8月15日~2024年8月25日,8月31日前提交正式检测报告。具体以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,并需配合服务至项目审计结束阶段。
四、报价有效期及提交方式
1. 递交文件时间、地点:
凡愿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报价人应于2024年5月21日10:00将报价文件送达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水华路300号行政楼117室。
2. 报价文件中应包含:
1) 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(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);
2)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;(三证合一单位仅需提交营业执照);
3) 税务登记证副本;(三证合一单位仅需提交营业执照);
4)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、被授权人身份证(需签字并加盖公章);
5) 提供自该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截止日内任意时间的“信用中国”网站(www.creditchina.gov.cn)、中国政府采购网(www.ccgp.gov.cn)报价人信用查询网页截图;
6) 无利害关系声明;
7) 中小企业声明函(如有);
8) 其他资格证明文件(供应商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、业绩、信誉和信用的其他相关材料);
9) 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;
10) 技术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;
11) 供应商提供关于本次项目的服务程序及服务标准、人员配置情况等;
12) 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。
3. 提交方式:送达(不接收快递);
4. 报价文件接收人:梁老师,联系方式:38223209
五、其他:
1.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,将通过发布采购信息的媒介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。
2. 成交结果将通过发布采购公告的媒介进行公示,公示期内如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可向校方提出书面质疑。
3. 公示期结束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。
4.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唯一保证。如不能满足第一、二、三款条件,校方有权拒绝该报价。
5. 技术联系人:朱老师,联系方式:18964582917
6. 报价文件要求一式三份,胶装成册加盖公章后密封,报价文件封面注明项目名称、编号、报价人名称、地址、电话等信息,并提交报价文件电子稿1份(U盘或光盘格式,不退还)。
7. 招标办汇总响应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后组织评审。评审组根据满足实质响应要求且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。
8. 评审费用由成交单位支付(500元/人,3人组成),不提供发票;以签收单为准。